| A1 |
- 新制的適用對象是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由於外勞並非本國藉人士,所以並不適用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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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 |
- 勞保局已經製定好制式表格了,將於新制施行前寄送至各事業單位提供勞退新舊制選擇使用,企業主亦可至勞保局網站上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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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
- 目前按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雇主只有在勞工退休或資遣時,才有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的義務,所以雇主在勞工選擇新制時,應保留該勞工的舊制年資,並無結清舊制年資的規定,但若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勞動契約繼續存續,而先以低於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之給與之退休金標準結清舊制保留年資者,不影響勞工之權益,也屬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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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4 |
- 雇主應提繳及收取勞工自提之退休金金額,勞保局會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各事業單位,雇主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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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
- 新雇主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提繳標準繼續為該勞工提繳保險費並擔任其要保人,以使該選擇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後,其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不致中斷。但新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以新制規定之退休金提撥率所計算而得之金額為限。原年金保險保險費超過法定標準之部分,除雇主自願提繳外,應由勞工自行負擔。
- 若該原適用年金保險之勞工離職後,轉職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之企業再就業時,應由新雇主為其設立專戶,提繳勞工退休金。至於其原投保之年金保險契約,若勞工無法或不願繼續提繳保險費,其年金保險契約存續之相關問題,悉依保險法規及保險契約辦理。
- 原適用年金保險制之勞工離職再就業時,得選擇不繼續參加年金保險,改由雇主為其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所設之個人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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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 |
- 不可以,勞工退休金條例是基於勞動基準法,是用以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也就是各事業單位應遵守的最低標準規定,所以,事業單位不可以其他方式取代此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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